第27章(第1页)
&ldo;郭桓案&rdo;则号称是洪武朝最大的贪污案,发生在洪武十八年,即公元1385年。
这位郭桓时任户部侍郎,相当于今天的全国最高财政经济部门二把手。
据说,在这个官员勾结舞弊的大贪污案件中,被贪污了的财物总计可以折合精米2400百多万石。
差不多相当于当时全国一年的税粮收入。
朱元璋要求对此案一追到底。
就是说,要从中央部门开始,一级级地追查出所有犯罪终端。
最后的结果是,所有中央六个部和全国各地、各级的大部分官员被牵连进去。
朱元璋自己说,此案&ldo;天下诸司尽皆赃罪,系狱者数万,尽皆拟罪&rdo;。
《明史》的《刑法志》记载:自六部左右侍郎,即从中央六部每个部两位副部长开始的以下官员全部处死,全国各地各级官员处死者数万人。
由于&ldo;寄赃遍天下&rdo;,所以,&ldo;百姓中产之家大抵皆破&rdo;。
就是说,朱元璋毕其功于一役,将天下的贪官污吏和豪门大户一网打尽了。
其中有多少冤魂怨鬼基本无从查考。
最后,为了化戾气为祥和,平息人们的怨恨与恐惧,朱元璋把办这个案子的专案负责人员也拿来杀了,并相当郑重其事地布告天下说:&ldo;我让他们除奸,谁知他们反而生奸,来扰害我民。
这种人哪里可以纵容?今后再有这样的坏蛋,将不在赦免之列!
&rdo;(《明史》之&ldo;刑法志二&rdo;)
令人大惑不解的是,如此大面积打击之后,仅仅过了一年,即洪武十九年,公元1386年,就又有一百多人犯了贪赃害民之罪,闹得我们的洪武皇帝朱元璋也是一头雾水。
他连连感叹说:&ldo;唉,唉!
杀的不是一两个人,大家都亲眼所见。
怎么前边的尸体还没有挪开,后人就脚跟着脚地开始为非作歹了呢?人们难道都不拿法律当回事儿吗,如此前赴后继地贪赃枉法?吁!
可谓之难教者欤,难禁者欤!
&rdo;意思是‐‐真称得上是难教育、难禁止呀!
(《大诰续编》&ldo;朝臣蹈恶之五十&rdo;)
按照帝国法律的正式规定,对于刑事犯罪者包括一切贪官污吏的惩罚,只能使用五种刑法:
笞‐‐鞭打,杖‐‐棍打,徒‐‐监禁,流‐‐流放,死‐‐处死。
朱元璋怒从心中起,恶向胆边生,大约是杀人杀得手滑兴起的缘故,他索性完全踢开了这些规定,把我国历史上那些极富创意的杀人手段大多搬了出来。